保單「要保人」變更的傳承陷阱:2年內贈與親屬,小心變遺產!

保單傳承的2大關鍵陷阱
  • 等同贈與行為:
    父母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或特定親屬,等於把具有財產價值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當天即構成贈與,超過免稅額未申報會遭罰。
  • 2年內身故視為遺產:
    若要保人在變更後的 2年內過世,無論當初贈與的保單金額多少,國稅局都會把這張保單在變更日的價值強制算入遺產總額中,若漏報將面臨補稅與罰鍰。
適用對象與應對方式
  • 特定親屬範圍:
    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各該親屬之配偶。
     
  • 正確做法與建議:
    • 進行保單要保人轉移前,應先評估自身健康狀況與年齡風險。
    • 若不幸在2年內發生繼承,申報時務必主動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避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受罰。
    • 詳細法規與申報規定可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洽詢各地國稅局與專業財務顧問。

常有民眾誤以為透過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即可達到資產傳承目的,卻忽略其中涉及之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義務,因而遭到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由於保單屬同法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而「要保人」對保險契約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因此當父母將個人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即等同將該保單之財產價值無償移轉予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如當年度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應以贈與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此外,依據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均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一位媽媽於92年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1張外幣終身壽險保單,在113年間把要保人變更為兒子,贈與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因當年度贈與總額沒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所以沒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但媽媽不幸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過世,這筆保單在媽媽過世當天的保單價值,就必須申報為遺產,因為繼承人未依法申報,最後被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前,務必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於贈與行為發生日後30日內完成贈與稅申報;若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應注意將該保單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受處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db97052ac274c48ba9ae9ef1b7f08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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