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於生前借給所投資公司的資金截至死亡日尚未受償餘額,核屬於被繼承人對該公司的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的「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資料」僅供申報遺產稅之參考,並没有記載被繼承人投資公司內部的私人借貸或股東往來紀錄,故繼承人若未自行詳加查證,有可能因漏報債權而遭補稅處罰。實務上常發現繼承人已依法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列報遺產,卻忽略生前的資金借貸情形,而漏報對投資公司的債權(股東往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為未上市A公司股東,繼承人已將甲君所遺A公司股權列入遺產申報;國稅局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發現該公司負債項目中之「股東往來」科目金額3,000萬元,經向該公司查證發現至甲君死亡日其對A公司尚有股東往來債權500萬元,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債權,故依法併計遺產總額課稅,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投資公司之股權時,繼承人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與該公司的資金借貸情形,如仍存有股東往來債權,應計入遺產申報,以免漏報而受罰。
在台灣的家族企業或中小企業中,「股東往來」是非常容易被繼承人忽略的遺產項目。
💡 什麼是「股東往來」債權?
當公司資金不足時,大股東(通常是家族長輩)常常會直接拿自己的錢借給公司周轉。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這筆錢會記在會計科目「股東往來」的貸方(意即公司欠股東的錢)。
- 國稅局查核資料無主動顯示:
繼承人在長輩過世後,通常會去國稅局申請「財產參考清單」。但這份清單通常只會顯示不動產、上市櫃股票、銀行存款等。公司內部的「股東往來」債權並不會主動出現在清單上。
- 繼承人不知情:
第二代或非負責財務的繼承人,往往不知道長輩生前有借錢給公司,因此在申報遺產稅時直接漏報。
- 國稅局必查項目:
國稅局在審查被繼承人遺產時,若發現被繼承人是投資家族企業的大股東,必定會調閱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旦發現「股東往來」有貸方餘額,就會認定為被繼承人的債權遺產。
若被國稅局查獲漏報此項債權,除了必須補繳遺產稅之外,還會面臨處以所漏稅額 1 至 2 倍的罰鍰。即便是公司目前虧損、無力償還,只要該筆債權在法律上依然存在,就必須按帳面金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清查公司帳務:在申報遺產稅前,務必向公司會計或記帳士調閱長輩過世當期的資產負債表,確認「股東往來」科目是否有餘額。
- 誠實申報:只要有餘額,無論公司是否有能力還款,都應將該筆債權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 生前規劃:若長輩身體尚健朗,可透過評估公司營運狀況,評估是否進行「債權轉股權」(增資)或逐年進行「債權免除」(贈與),以合法降低未來遺產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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