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除應將保單價值申報贈與稅外,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核心重點與申報規則
  • 視同贈與: 變更要保人等同無償移轉具財產價值的保險權利給子女,應以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若超過當年贈與稅免稅額,須於30日內申報贈與稅。 
  • 計入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贈與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若發生在死亡前2年內,即使當初未超過免稅額或已繳納贈與稅,仍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 已納稅額扣抵: 若該筆贈與已繳納贈與稅,且之後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已納的贈與稅(含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有上限規定(不得超過因該贈與併計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年幼時購買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待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另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前述變更要保人行為且已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避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befdb519b8145128ac0c825b3ca38c6

Mor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