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去年無人繼承遺產案件有55件,金額高達4億5,831萬2,772元,單筆最大金額2億8,801萬元,雙雙創下新高,這些遺產因無人繼承直接「充公」國庫,但可能並非無人繼承,主要是對法令不了解。 近日國稅局分享一真實案例,孝順姪子想繼承姑姑的遺產,但兩人雖看起來親等很近,實際上姪子卻沒有繼承權,最後姑姑遺產全部「貢獻國庫」。 阿珍是家中最小的女兒,因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都相繼過世,阿珍一生未婚也無子女,和姪子、姪女關係親密,晚年也是他們照顧,阿珍今年過世,原本以為近千萬的財產可以留給視如己出的姪子、姪女,但其實從法律上認定,阿珍沒有「法定繼承人」,姪子、姪女一毛都無法繼承。 民法上的繼承順序為何?沒有法定繼承人該怎麼辦?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卑親屬,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姐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 阿珍未婚、沒有生子,第一順位繼承人從缺,第二順位父母親往生,繼承權就在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但如果連兄弟姊妹也往生,所有繼承人都不在,反成為無人繼承的遺產,最後遺產就難逃充公。 那麼,有沒有方法可以解套? 其實,的確有兩個好用的方法,且大部分人應該都聽過,那就是「生前移轉」和「預立遺囑」,透過這兩個方法可以使「不是繼承人之人」順利取得財產或遺產。 1.所有權人生前移轉 按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在生前直接將財產贈與給想給的人,這部分就單純的屬於「贈與契約」,原則上與遺產無關。 2️.被繼承人預立遺囑 按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遺囑人可以在生前先行立下遺囑,自由的處分過世以後的遺產規劃,不過若是有「法定繼承人」的存在,則不可侵害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本文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原文為:姑姑想將遺產全給孝順姪兒 卻因「1步驟」沒做好 最後全部貢獻國庫
欠稅不繳,又故意拖著不辦遺產分割,想藉此躲過強制執行,恐怕行不通。花蓮稅務局提醒,欠稅人若繼承家族土地、房屋等公同共有不動產,卻遲遲不辦理遺產分割,稅務機關仍可「代位」欠稅人向法院聲請分割遺產,待分割完成後,再針對欠稅人持有的部分進行拍賣,用來抵繳欠稅。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及《民法》第1164條規定,欠稅人繼承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如果一直不辦遺產分割,稅務機關可以代位欠稅人向法院聲請分割遺產。待法院判決確定並完成分割登記後,欠稅人取得的應有部分就能成為獨立執行標的,依法進行拍賣。 舉例來說,文文(化名)積欠稅款,又繼承一筆公同共有土地,由於他經多次通知,仍遲遲不辦理遺產分割,使執行機關無法直接針對其繼承部分進行拍賣。 不過,不辦分割並不代表就能一直躲下去。稅務局最後依法代位文文,向法院聲請分割遺產。法院判決確定後,原本由繼承人「公同共有」的土地,改為「分別共有」,文文持有的應有部分也因此成為可以單獨執行的標的。 完成分割登記後,行政執行分署隨即針對文文持有的土地應有部分進行拍賣,並將拍賣所得用來抵繳其積欠稅款。 稅務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後應儘速繳納,若確實有繳納困難,也應主動與稅務機關聯繫,了解可行的繳納方式。 若放著欠稅不處理,不僅可能因逾期增加滯納金,還可能遭移送強制執行;即使名下財產是與其他繼承人共同持有,也不代表無法被追稅,最後仍可能面臨財產遭分割、拍賣的結果。
行政院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擬制遺產)的課稅機制。資誠指出,這次修法雖未提高遺產稅稅率,也未改變擬制遺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原則,但重新調整稅負負擔對象,將影響家族企業股權傳承及高資產家族的財富傳承規畫,建議及早盤點五大傳承重點。 行政院此次通過的修正草案,內容與財政部今年1月預告版本大致相同,主要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修法,後續仍須送立法院審議。 修法重點包括擬制遺產相關遺產稅改由受贈人負擔、拋棄繼承不再免除受贈財產所衍生的遺產稅、同步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新增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認權屬財產的補申報機制、取消申請分期繳納須達30萬元以上門檻,以及增加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及贈與稅的彈性措施。 資誠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會計師李南漢表示,本次修法最大的變革,是明確建立「受益者負擔」原則,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雖然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但相關遺產稅將改由受贈人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負擔,不再由其他繼承人共同承擔,即使受贈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仍須就受贈財產所對應的遺產稅負繳納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也設有過渡規定,自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2024年10月28日)起至修正條文施行前一天止,如發生被繼承人死亡且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案件,也將適用由受贈人負擔相關遺產稅的新規定。 李南漢指出,這次修法並未提高遺產稅稅率,也未改變死亡前2年內特定贈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基本制度,而是重新調整稅負歸屬及負擔方式。對家族企業而言,許多股權接班規畫都是透過生前贈與逐步移轉經營權或所有權,修法後若企業股權是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下一代,即使後續安排拋棄繼承,受贈人仍可能成為應負擔遺產稅的納稅人,因此既有的傳承規畫可能需要重新檢視。 李南漢建議,隨著修法方向逐步確立,企業主及高資產家族應及早盤點五大傳承重點,包括近年已完成或規畫中的股權贈與安排、家族持股與控制權架構、傳承可能產生的稅負及資金需求、遺囑、信託及保險等傳承工具配置,以及家族治理與接班規畫是否需要同步調整,避免未來因稅負安排與家族成員權益分配不一致而衍生爭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於生前借給所投資公司的資金截至死亡日尚未受償餘額,核屬於被繼承人對該公司的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的「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資料」僅供申報遺產稅之參考,並没有記載被繼承人投資公司內部的私人借貸或股東往來紀錄,故繼承人若未自行詳加查證,有可能因漏報債權而遭補稅處罰。實務上常發現繼承人已依法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列報遺產,卻忽略生前的資金借貸情形,而漏報對投資公司的債權(股東往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為未上市A公司股東,繼承人已將甲君所遺A公司股權列入遺產申報;國稅局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發現該公司負債項目中之「股東往來」科目金額3,000萬元,經向該公司查證發現至甲君死亡日其對A公司尚有股東往來債權500萬元,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債權,故依法併計遺產總額課稅,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投資公司之股權時,繼承人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與該公司的資金借貸情形,如仍存有股東往來債權,應計入遺產申報,以免漏報而受罰。 在台灣的家族企業或中小企業中,「股東往來」是非常容易被繼承人忽略的遺產項目。 💡 什麼是「股東往來」債權? 當公司資金不足時,大股東(通常是家族長輩)常常會直接拿自己的錢借給公司周轉。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這筆錢會記在會計科目「股東往來」的貸方(意即公司欠股東的錢)。 對公司而言:這是一筆債務。 對股東(長輩)而言:這是一筆債權(應收帳款)。 ⚠️ 為什麼容易成為「漏網之魚」? 國稅局查核資料無主動顯示:繼承人在長輩過世後,通常會去國稅局申請「財產參考清單」。但這份清單通常只會顯示不動產、上市櫃股票、銀行存款等。公司內部的「股東往來」債權並不會主動出現在清單上。 繼承人不知情:第二代或非負責財務的繼承人,往往不知道長輩生前有借錢給公司,因此在申報遺產稅時直接漏報。 國稅局必查項目:國稅局在審查被繼承人遺產時,若發現被繼承人是投資家族企業的大股東,必定會調閱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旦發現「股東往來」有貸方餘額,就會認定為被繼承人的債權遺產。 🚨 漏報的後果 若被國稅局查獲漏報此項債權,除了必須補繳遺產稅之外,還會面臨處以所漏稅額 1 至 2 倍的罰鍰。即便是公司目前虧損、無力償還,只要該筆債權在法律上依然存在,就必須按帳面金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建議因應做法: 清查公司帳務:在申報遺產稅前,務必向公司會計或記帳士調閱長輩過世當期的資產負債表,確認「股東往來」科目是否有餘額。 誠實申報:只要有餘額,無論公司是否有能力還款,都應將該筆債權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生前規劃:若長輩身體尚健朗,可透過評估公司營運狀況,評估是否進行「債權轉股權」(增資)或逐年進行「債權免除」(贈與),以合法降低未來遺產稅的負擔。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保單傳承的2大關鍵陷阱 等同贈與行為:父母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或特定親屬,等於把具有財產價值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當天即構成贈與,超過免稅額未申報會遭罰。 2年內身故視為遺產:若要保人在變更後的 2年內過世,無論當初贈與的保單金額多少,國稅局都會把這張保單在變更日的價值強制算入遺產總額中,若漏報將面臨補稅與罰鍰。 適用對象與應對方式 特定親屬範圍: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各該親屬之配偶。 正確做法與建議: 進行保單要保人轉移前,應先評估自身健康狀況與年齡風險。 若不幸在2年內發生繼承,申報時務必主動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避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受罰。 詳細法規與申報規定可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洽詢各地國稅局與專業財務顧問。 常有民眾誤以為透過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即可達到資產傳承目的,卻忽略其中涉及之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義務,因而遭到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由於保單屬同法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而「要保人」對保險契約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因此當父母將個人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即等同將該保單之財產價值無償移轉予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如當年度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應以贈與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此外,依據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均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一位媽媽於92年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1張外幣終身壽險保單,在113年間把要保人變更為兒子,贈與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因當年度贈與總額沒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所以沒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但媽媽不幸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過世,這筆保單在媽媽過世當天的保單價值,就必須申報為遺產,因為繼承人未依法申報,最後被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前,務必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於贈與行為發生日後30日內完成贈與稅申報;若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應注意將該保單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受處罰。
核心重點與申報規則 視同贈與: 變更要保人等同無償移轉具財產價值的保險權利給子女,應以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若超過當年贈與稅免稅額,須於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計入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贈與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若發生在死亡前2年內,即使當初未超過免稅額或已繳納贈與稅,仍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已納稅額扣抵: 若該筆贈與已繳納贈與稅,且之後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已納的贈與稅(含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有上限規定(不得超過因該贈與併計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年幼時購買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待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另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前述變更要保人行為且已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避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立法院於2026年8月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俗稱「大老婆條款」),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改由受贈人按比例自行負擔相關遺產稅,不再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分攤。 3大核心變革與重點 改由受贈人繳稅:生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擬制遺產),其所產生的遺產稅,改由「受贈人」擔任納稅義務人,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分別發單課稅。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修法後,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且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財產,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將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保障配偶權益。 取消分期繳納門檻:取消原本遺產稅額須達30萬元才能申請分期的門檻限制,讓納稅運用更有彈性。 8月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受贈財產併計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額以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所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等規定。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為利徵納依循,該部刻研擬修正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線上申辦系統等,並督導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該部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為利資產傳承,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會無償將股權移轉予下一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情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由營利事業據以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民營事業違反該規定時,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前,應先通知該股東提出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核發之相關證明書。 該局舉例,甲君於111年11月30日贈與子乙君A公司出資額840萬元,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後,以A公司資產淨值按出資額比例計算,核定甲君111年度贈與總額916萬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67.2萬元(【91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外,並裁處罰鍰;另A公司未通知甲君繳附經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即將甲君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乙君,處A公司1萬5千元之罰鍰。 核心重點 法令依據: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 免稅也須申報:即使贈與價值未超過每年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44萬元),為了辦理公司股權過戶,仍須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書」。 公司責任:營利事業在受理股東辦理無償贈與或股權變更登記前,務必檢核相關證明書,否則可能無法完成合法移轉或涉及相關責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購買預售屋,於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不幸過世,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並未提供預售屋資料,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建案完工後,依該契約得向建商請求履行交付完成建築房地之「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該權利價額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計算,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2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A建案10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7,000萬元,預定115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5年1月15日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2,300萬元,應申報甲君遺留之「債權」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情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列入遺產債權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而涉罰。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15年6月1日屆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漏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或誤扣除不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恐將遭補徵基本稅額或併處罰鍰。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包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時,應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則僅能扣除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其扣除金額不得超過該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未依規定申報海外所得 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本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50萬元,經該局查獲,加計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345萬元,核定基本所得額995萬元,計算基本稅額65萬元{〔(650萬元+345萬元)-111年度免稅額670萬元〕×稅率20%},扣除甲君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4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25萬元(65萬元-40萬元)且甲君在裁處罰鍰前已繳清,罰鍰按漏稅金額25萬元的0.4倍計算後再減輕20%,為8萬元〔25萬元×裁罰倍數0.4×(1-20%)〕。 (例二)誤列報前一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乙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為1,390萬元,誤將111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625萬元列為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的減除項目,經該局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2,015萬元,基本稅額269萬元{〔(1,390元+625萬元)-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稅率20%},扣除乙君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44萬元,核定補徵稅額225萬元(269萬元-44萬元),罰鍰按漏稅金額225萬元的0.2倍計算,為45萬元(225萬元×裁罰倍數0.2)。 該局再次提醒,海外所得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內,納稅義務人應主動據實申報。如發現短漏報,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